网站独爱的就是I用明星的形象作为代言,其实许多都是侵权行为。最近闻名影星刘晓庆由于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便私行刊登有损自己形象的文章来获利而侵略自己的权力,将对方告上法庭。
刘晓庆
今日上午9时,向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晓庆诉称,桂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案网站上,刊登了“刘晓庆60岁演热情戏称姐还嫩”以及包含“刘晓庆爱嫩男”、“巨乳销魂”等贬损性词语的文章。
刘晓庆称,该网站文章伪造了很多虚伪现实,败坏了她的声誉和形象,给她造成了严重精力损伤。除声誉侵权外,该网站为推销美体、祛皱、瘦身产品,使用原告名字及相片,在网站上刊登很多文章。
文章中称,原告使用了网站链接的广告产品,并刊登相片加强说服力,以此招引广阔消费者。刘晓庆以为,该网站的行为侵略了其声誉权、肖像权和名字权,对其造成了精力损伤,并因其名人效应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故刘晓庆将该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去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危害20万元、经济损失60万余元等。
上午9时,刘晓庆的代理律师出现在了原告席上,而刘晓庆自己未能出庭应诉。等了大约将近10分钟,被告网络公司一向迟迟未到庭。随后,法官宣告,被告一方经法庭依法传唤,未能到庭,此案缺席审理。
刘晓庆代理人介绍,刘晓庆的代言费是300万元,但是对方网站使用刘晓庆做宣扬未付出任何费用,也未进行交流。
“今日被告没来,也可能知道错了。”原告律师称,庭前曾与被告交流,对方曾清晰表明没有钱补偿。
在通过别人赞同之后在放相片才是正确的做法,所以各大网站和媒体要尊重艺人们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够为了一己之力而损伤别人,终究遭到赏罚的是自己。